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對公投制度的一點點小思索

莫名其妙的因為在網上和人討論公投否決的效力的問題而獲得了第一枚勳章,來個有關公投的文好了
首先讓我們思考幾個問題
「一個人的意見,不是讚成就是反對」
「投票的結果,不是同意就是否決」
「讚成票過半,即應該同意」
「反對票過半,即應該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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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顯的並不正確
2 幾乎是正確的,儘管不能否認平手的例子,但大型的投票幾乎不可能發生。
3 不正確,最明顯的例子是修憲的門檻的3/4決議
4 正確,之所以和 3 有所差異的原因在於一個我們可以稱為「現狀」的東西。在4的狀況下,不會影響現狀的穩定性;而3的情況會造成現狀的改變改變,如果同意的門檻不足,改變後的現狀不一定能具有穩定性。
因此「高標準的公投門檻甚至是世界最高的公投門檻,就代表了公投的門檻過高而違反民主的原則嗎?」
這個理由無法說服阿賢,原因即是上述第 3 點所說的,讚成票過半,其實並不推出必然通過的理由。


然而,這不妨礙我們以其它的角度來檢視一下公投門檻的合理性。
門檻的設定合不合理,和門檻設立的目的以及是否能達成這個目的有關,而和門檻的高低無關,我們以這個信念先來檢視公投的第一個門檻,也就是投票數門檻

首先,我們將投票數的門檻解讀為「希望議題能夠被廣泛的討論,大家都能出來投票」。這違反民主嗎?不,這符合直接民主的精神。
以這個理由訂定投票數門檻的最核心精神就是,將投票視為一個大型的統計調查,而統計調查中本來就有著「信心水準」和「統計結果」兩項資料,這兩項資料本身就是獨立的,投票數的門檻設定本身就是為了取得較高的信心水準而與統計結果無關。
持這個觀點者將需要導出一個正當性的條件
投票的制度的設計需要「儘量的讓人民出來投票,或最少不鼓勵拒絕投票」。
因此如果我們採行這個觀為作為公投門檻的正當性,那麼所謂的公投綁大選就完全是符合立法精神的甚至必需的,因為更高的投票人數代表更高的信心水準。
而以實際效果論的話,目前的狀況他導致了反方拒絕投票的效果,立法的精神與實際效果不合,門檻設定顯然是有問題的。

既然 a 的解釋不通,那我們試試 b 的解釋
b、設定門檻的目的是「為了對現狀的尊重,本身就是給予支持現狀的族群優惠
這違反民主嗎?其實也不,超過1/2的門檻本身是可行的,至於理由,對執政者(背付較高的責任)或對專業性(整個規劃的執行)的尊重都行,專業和責任者本來就應該有較高的發言權。
那麼這樣的門檻設定合理嗎?或者說雙二一的門檻設定方式是達成這目的最好的方式嗎?其實也不
簡單的計算就可得知,在「最糟糕的狀況下,雙二一的制度只要有25%的人讚成」就可以推翻政府所作的政策規劃,雖然實際上並未發生,但總是不能否證這個事件的風險存在,然而很明顯的我們有另一個作法可以達成 b 的目的,那就是「直接提高讚同人數所需的比例」
以初步的結果來看,b 的理由似乎更接近我們的現狀,那麼就讓我們先以 b 的假設來對公投同意的門檻作進一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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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遍的認知中,一個投票的結果不是通過就是否決,然而嚴格來,這是錯的,否決實際上分為兩種狀況,一種我們稱之為無效,另一種暫且稱之為稱真否決,無效的狀況下不具有拘束力,而真否決則具有反向的拘束力。
另外在超過1/2的門檻設定中,會產生一個東西叫作現狀,我們先不管現實中大家如何爭奪這個定義,先將現狀定義為政府有利的模式

讓我們先將否決定義為無效
今天假如有一個狀況
某條法規規定與外國簽定協議需先經過公投,公投題目訂為-你是否同意與OOO簽訂XXX,(這麼做其實違反我們現狀對政府有利的原則)
然而我們會發現,公投過了,XXX簽訂了。公投未過視為無效,政府仍然有權簽訂XXX。
也就是說,無效的解釋在鼓勵政府作出虛偽表態,只要不斷的以虛偽表態並私下策動反對的公投,政府的意志將無可約束,這已經超過有利的限度了。這項解釋完全失敗

既然無效不行,那我們把否決解釋為真否決好了
那我們現在有著這樣的公投法規
超過1/2的門檻、投票對政府有利,人民需要較高的比例來平衡政府的執政權力投票才能通過,看起來似乎很完美。
然而等等,如果今天有一場投票,支持的人數是51%,而政府也覺得既然支持的人數過半可以實行。
於是我們遇到了真否決… 那麼,這個解釋也行不通
至此,所有的路堵死

於是我們重新整理了一下對公投的需求
1、為避免政府的虛偽表示,公投必需是具有效力的,不管同意或否決。
2、在公投的設計上,我們希望付予政府一定的優惠,作為對執政者的尊重。
那麼經過重新設計的公投制度將會如下:
1、現狀永遠定義為對政府有利之方式
2、反對票過半,即表否決,具有反向之強制力
3、讚成票需超過一定比例,才表同意,具有執行之強制力
4、在讚成票過半至一定比例之間,授予政府自由選擇之權力,投票轉為咨詢性功能
另外,我們仍然希然有較高的投票率來使投票有高的信心水準,而鑒於政府已在制度上享有票數的優惠以及正方已在經由連署人數及推行的階段負擔了部份的推廣責任,因此剩下的責任需由政府承擔-
5、訂立一定的投票門檻,投票人數未達門檻且讚成票過半,即為通過 (免除需超過一定比例)
(對於不投票者,表示提案的通過與否與他們的利益無關;
而花心力連署者,可以預見提案通過後對他們具有利益。
民主社會中,我們追求最大的共同利益,那麼有一定比例以上的人受益,而另一群人不受損失,提案自然應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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